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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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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业务特色

合规经营必备

业务流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不用实缴);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清单

1、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有关情况

8、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交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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